(2017)鄂0802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怀义、杨清卫、杨雷追偿权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怀义,杨清卫,杨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25-1号申请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潘迅慧,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怀义,男,生于1975年6月26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被申请人:杨清卫,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被申请人:杨雷,男,生于1985年4月24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申请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怀义、杨清卫、杨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怀义、杨清卫、杨雷的银行存款X元。担保人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特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怀义、杨清卫、杨雷银行存款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