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昌贵与肖守银、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贵,肖守银,黄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622号原告:张昌贵,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肖守银,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黄秋菊,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张昌贵与肖守银、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张昌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昌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113元,减半收取计2,556.50元,由张昌贵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灵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