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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昌贵与肖守银、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贵,肖守银,黄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622号原告:张昌贵,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肖守银,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黄秋菊,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张昌贵与肖守银、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张昌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昌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113元,减半收取计2,556.50元,由张昌贵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灵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