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卢秀叶、于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秀叶,于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卢秀叶,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李家市。被申请执行人于枚平,女,1968年8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秀叶与被执行人于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51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10940.55元,余款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陈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