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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荣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024号原告:韩荣斌,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荣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荣斌于2017年4月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荣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韩荣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静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