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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帮与方宗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帮,方宗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帮,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宗富,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上诉人万帮因与被上诉人方宗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帮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一审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其据此提起诉讼,一审原告为接收货币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原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一审原告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