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与被告付宁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付宁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331号原告刘艳,女,汉族。被告付宁涛,男,汉族。原告刘艳与被告付宁涛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艳、被告付宁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父母极力反对原告与被告恋爱,并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分手。但原告最终顶着家里的巨大压力与被告走到了一起。2004年5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2月1日生育儿子付某某。婚后被告心胸狭隘,脾气很大,爱喝酒的毛病开始显露。两人的性格差异加大,被告经常在外喝酒,回家发酒疯、大吵大闹。婚后12年时间,因酒后闹事原告离家出走了无数次,最后都因顾及家庭和孩子才未破裂,儿子的性格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原告无法忍受这种缺乏信任和安全的婚姻生活。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缺乏信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无意义。原告认为儿子已10岁,还需原告的悉心照料,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对家庭的多年付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车辆及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付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为孩子提供抚养费1000元,要求根据孩子不同阶段抚养费逐步增加;3、判决财产依法分割;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付宁涛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还小,作为父母正是管教的时候,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刘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为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付宁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结婚证一份,为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刘艳与被告付宁涛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27日在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2月1日生育一子付某某,现读小学。双方于2016年11月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与被告付宁涛自愿登记结婚,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在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家人之间应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尊重、珍惜,爱护子女,改正缺点,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完整。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倍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