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舒作伦与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作伦,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利川市林业局,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6号原告舒作伦,男,生于1934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舒昌玉,男,生于1969年1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组织机构代码:4220098-3。法定代表人秦性兵,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温中林,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建文,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利川市林业局,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法定代表人胡臣永,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宋太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伟,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丁毅,男,生于1987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务农,住本市。委托代理人丁功明,男,生于1964年3月1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第三人丁毅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廖月中,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舒作伦诉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经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依依法通知利川市林业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丁毅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舒作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作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作伦承担。审判长 王 曾审判员 龚秀娟.人民陪审员冉瑞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