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捷、葛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冯捷,葛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白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健,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捷,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俊,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若芬,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捷、葛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8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8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3.7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