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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龙长青与陈美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长青,陈美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龙长青,女,汉族,农民,安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美周,男,汉族,农民,安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长青与被执行人陈美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美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美周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龙长青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