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巨英炉料有限公司,翟举章,李慧茹,翟宏武,康淑利,房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274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法定代表人翟举章。被申请人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法定代表人李巨峰。被申请人郑州市巨英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法定代表人房军。被申请人翟举章,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李慧茹,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翟宏武,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康淑利,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房军,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巨英炉料有限公司、翟举章、李慧茹、翟宏武、康淑利、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巨英炉料有限公司、翟举章、李慧茹、翟宏武、康淑利、房军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钰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