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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光美诉李学祥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美,李学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5民初215号 原告李光美,男,1938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云,弥渡县弥城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弥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学祥,男,成年,彝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美诉被告李学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光美承担(已交)。 审判员  张鸫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佳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