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宝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宝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再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宝忠,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秋,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宝忠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军,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号文博大厦*层*层。法定代表人:王惠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琰,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昌黎县。系该公司员工。王宝忠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卢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宝忠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冀03民申5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宝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秋、魏家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党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冠军代审判员 可小平代审判员 张子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