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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牛惊琦与刘正彬、张民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XX,刘正彬,张民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XX(曾用名:张XX),男,200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牛新柱,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牛XX之父。法定代理人:张锦妮,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牛XX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正彬,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义,男,1941年6月6日出生在,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秋玲,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民科,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牛XX因与被申请人刘正彬、张民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牛XX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牛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牛XX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审 判 员  张明霞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妍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