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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周守科与丁必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科,丁必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373号原告:周守科,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必久,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科与被告丁必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50元(缓交),由原告周守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