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周守科与丁必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科,丁必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373号原告:周守科,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必久,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科与被告丁必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50元(缓交),由原告周守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