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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保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保宏,郑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教学楼七层。法定代表人:郑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平,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清,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保宏,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宇,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禄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保宏、郑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