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翟道叶与张利东、马春燕、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道叶,张利东,马春燕,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691号原告翟道叶,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农民。被告张利东,男,42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个体。被告马春燕,女,40岁,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个体,张利东的妻子。被告王强,男,61岁,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道叶与被告张利东、马春燕、王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道叶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利东、马春燕、王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道叶撤回对被告张利东、马春燕、王强的诉讼。本案诉讼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翟道叶承担400元。审判员 赵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璐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