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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041张根弟与沈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弟,沈鹤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041号原告:张根弟,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鹤民,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弟诉被告沈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弟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根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根弟负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