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05号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良,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琪,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包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