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庆爱、邵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爱,邵传勤,李慧,邵公厚,张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宋庆爱,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邵传勤,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慧,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邵公厚,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明玉,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宋庆爱与邵传勤、李慧、邵公厚、张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明玉银行存款15567.28元,执行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标的本金98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本金15567.28元,未执行82432.72元及利息。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邵传勤、李慧、邵公厚、张明玉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明玉名下有一辆鲁P×××××桑塔纳牌轿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明玉名下的轿车已被查封,待找到被执行人及该车辆时再予以处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高文山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