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辛县城、吴建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县城,吴建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财保8号申请人:辛县城,男,汉族,山东省利津县。被申请人:吴建岭,男,汉族,山东省垦利区。申请人辛县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E×××××轻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E×××××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由东营市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看管。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辛县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丙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