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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85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张振伟、张金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张振伟,张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负责人庄号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敏,女,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该分行职员,住淮安市。委托代理人马建春,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该分行职员,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张振伟,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金富,男,汉族,1951年4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张振伟、张金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执1859号案件的执行。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海清审 判 员  俞海峰代理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