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付尔莲申请执行张祝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尔莲,张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付尔莲,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张祝发,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付尔莲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2)米易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祝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2)米易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劲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