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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付尔莲申请执行张祝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尔莲,张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付尔莲,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张祝发,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付尔莲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2)米易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祝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2)米易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劲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