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民委员会、刘金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民委员会,刘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30号申请人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金凤山组。法定代表人黎玉锋,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刘金玉,女,汉族,生于1941年10月8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申请人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金玉的银行账户资金19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金玉的银行账户资金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