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狄彬与褚帅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狄彬,褚帅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7937号原告:朱狄彬,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帅柯,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嵊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狄彬与被告褚帅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朱狄彬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狄彬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狄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计3372.5元,由朱狄彬负担。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应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