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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鸿志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菜鸟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鸿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菜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778号原告:吴鸿志,男,汉族,1991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福建华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艳,福建华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杭州菜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73445570。法定代表人:刘宇涛,董事长。原告吴鸿志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菜鸟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吴鸿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菜鸟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吴鸿志以杭州菜鸟贸易有限公司已赔偿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菜鸟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鸿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鸿志负担。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金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