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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海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海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沈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彧馨,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海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妹,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2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依侵权行为地还是依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均不具有管辖权。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官方网站及全国企业信息网查询到的信息显示,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依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指控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海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酷狗音乐”平台提供并传播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被上诉人的上述指控,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相关管辖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住所地(亦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本案管辖连结点,并无不当。又鉴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地区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虹口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