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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860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8601刑初3号公诉机关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力新加,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藏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28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格尔木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先才让,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藏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格尔木铁路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拉泽加,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藏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格尔木铁路公安处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丽、马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力新加、拉泽加、周先才让和羊壮加(另案处理)四人到格尔木铁路俱乐部,在未发生任何冲突的情况下,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羊壮加先后到6号卡座,一起对被害人曲某无故进行殴打,致其失血过多,住院治疗。经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曲某损伤程度属轻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和羊壮加(另案处理)四人在格尔木市金创宾馆喝酒后(除周先才让一人未携带刀具其余三人均携带刀具),又来到格尔木铁路俱乐部长江情歌舞厅,在该舞厅9号卡座内喝酒,期间被告人周先才让到对面6号卡座与不相识的被害人曲某喝酒,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被告人力新加、拉泽加、羊壮加先后到6号卡座,被告人力新加持一把长20公分的匕首、羊壮加持一把长刀,周先才让、拉泽加持啤酒瓶,四人一起对被害人曲某头部、身体等部位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多处致伤,住院治疗。2015年9月6日经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曲某受外力损伤致:顶枕部遗留头皮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额部硬膜下小血肿,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侧额部、顶部头皮下血肿,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力新加于2015年11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格尔木铁路公安处立案、受理本案的事实;2.物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被害人血衣一件,证实被告人力新加寻衅滋事时所持的长20公分左右的匕首及被害人案发时所穿的被伤害血染的黑色短袖上衣一件;3.归案情况,证实周先才让于2015年12月27日被抓获;拉泽加于2016年11月12日被抓获;被告人力新加于2015年11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4.证人洛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3日9点多,在格尔木铁路俱乐部长江情歌舞厅,被对桌的扎小辫子的(指力新加)先用刀背打了曲某,后扎辫子的直接用刀砍曲某,刀砍到右胳膊上,后面有两个男的(指周先才让、拉泽加)用酒瓶子砸曲某,头上被酒瓶子砸流血了,共有四个人打的,有的用啤酒瓶,有的用刀子。他和曲某跑出来后去医院治疗了;辨认笔录,证实洛某辨认出在长江情歌舞厅伤害其朋友曲某的是本案被告人力新加的事实;5.证人户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3日在格尔木铁路俱乐部长江歌舞厅玩时,对面桌上来了几个男的,就打洛藏黄杰的朋友,是他们先动手的,一个扎小辫子的(指力新加)手里拿把刀,还有的拿着啤酒瓶;辨认笔录证实户某辨认出在长江情歌舞厅伤害曲某的是本案被告人力新加的事实;6.被害人曲某陈述,证实扎辫子的男子(指力新加)用刀砍向他的头部,他用左胳膊把头护住了,被砍了四、五刀,都砍到了左胳膊上,当时只顾着保护自己,头上、身上被打了很多下,头上被玻璃之类的东西重重打了,感觉(头上)热应该是血流出来了,在往外冲出去时印象中有个拿长刀的在他头上震了一下,眼前有血流下来了;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了伤害他的是被告人力新加;7.被告人力新加供述,证实是由他先动手打被害人的,刀是羊壮加给的,当时左手抓住了被害人的头发,右手拿着刀子在被害人脸上拍了两、三下,然后用刀打被害人的头。看见周先才让拿着啤酒瓶打在被害人的头上了,啤酒瓶当时就碎了,被害人头上血就流出来了,被害人往外跑时,周先才让拿凳子追出去了,羊壮加手里拿着一把刀,怎么打没看见;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力新加辨认出在长江情歌舞厅一同伤害曲某的本案被告人周先才让、拉泽加事实;8、被告人周先才让供述,证实三被告人同被害人不认识,也没有原因,是力新加先右手拿着刀子拍打在被害人脸上,接着用刀由上而下打了很多下,他用啤酒瓶打了被害人,拉泽加手里拿着啤酒瓶,用脚踢被害人,羊壮加手里拿的刀上有血,怎么打没看见,羊壮加把他的刀扔进他们住的宾馆的草丛里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先才让辨认出在长江情歌舞厅一同伤害曲某的是本案被告人力新加、拉泽加事实;9.被告人拉泽加供述,证实力新加右脚踩在桌子上,手里拿着一把刀,刀子在被害人跟前晃来晃去,周先才让用啤酒瓶扔向被害人,他用啤酒瓶砸没砸着被害人,踢了几脚,他和力新加、周先才让打被害人时,看见羊壮加拿着一把刀子向被害人头部由上而下砍了一刀,被害人就往外跑了,脸上流着血,跑的过程中摔倒了,他过去踢了几脚;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拉泽加辨认出在长江情歌舞厅一同伤害曲某的是本案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的事实;10、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邓某辨认出在长江情歌舞厅参与打人的是本案被告人力新加、拉泽加;证人才某辨认出参与打人的是本案被告人拉泽加的事实;11.格尔木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证实被害人曲某因受外力损伤,致顶枕部遗留头皮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额部硬膜下小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额部、顶部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2.刑事照片证实,三被告人指认的案发现场;被害人曲某受伤、伤口愈合的情况;被告人力新加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匕首及匕首的概貌等事实。13.被害人曲某住院证明,证实被害人曲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的事实;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三人均无前科违法记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力新加、周先才让、拉泽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力新加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先才让、拉泽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在本院的主持下三被告人和被害人曲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取得了被害人曲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力新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先才让、拉泽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力新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先才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拉泽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匕首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存平审判员  刘艳霞审判员  王 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营民附本案定罪量刑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