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1297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刘某顺,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某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刘某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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