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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昌邑市金立达养殖设备厂与唐殿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金立达养殖设备厂,唐殿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64号原告:昌邑市金立达养殖设备厂,住所地昌邑市。经营者:郑春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影洁,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殿瑞。原告昌邑市金立达养殖设备厂与被告唐殿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昌邑市金立达养殖设备厂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邑市金立达养殖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昌邑市金立达养殖设备厂负担。审 判 长  徐卫真人民陪审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宫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