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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陈忠国、郭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梅,陈忠国,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梅,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陈忠国,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郭红,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高红梅与陈忠国、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忠国位于广汉市及都江堰市的两套房屋,因上述房屋已由其他法院先行查封,且其中一套房屋已由案外人设置了抵押权,故本院无权处置。现本院在执行中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