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陈忠国、郭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梅,陈忠国,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梅,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陈忠国,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郭红,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高红梅与陈忠国、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忠国位于广汉市及都江堰市的两套房屋,因上述房屋已由其他法院先行查封,且其中一套房屋已由案外人设置了抵押权,故本院无权处置。现本院在执行中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