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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华与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705号原告:余华,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住所地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代表人:兰荣兴,职务该组组长。原告余华与被告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晓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到庭后又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支付余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8000元。事实与理由:余华于2007年9月10日与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成员金星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28日,余华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并随金星明在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生活至今。2016年因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的西山下、周叉垅、仪从山土地被政府征收,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的每位村民分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8000元,但小组以余华的丈夫金星明系再婚,其前妻未将户籍从小组中迁出为由,拒绝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给余华,余华多次与小组协商未果。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未作答辩。余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社会保障卡(农保)、大官组预征地金额分配表各一份,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质证无异议,对余华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余华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余华原户籍地在浦城县建设街,2007年9月10日与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成员金星明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28日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到大官村民小组处。余华与金星明结婚后一直在大官村民小组处生活至今,且以大官村民小组成员身份办理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障。2016年因大官村民小组的西山下、周叉垅、仪从山土地被政府征收,大官村民小组的每位小组成员分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8000元,但余华未领到该次征地补偿费用。本院认为:余华因夫妻投靠将其户口迁入大官村民小组处并在其地生活至今,且以大官村民小组成员的身份办理农村医疗及社会保障,余华已经具有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但已享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权益的除外”,余华要求大官村民小组支付其同其他小组成员一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8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余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人民币3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浦城县南浦街道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大官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思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但已享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权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