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燕与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平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平,韦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422号原告:陈燕,女,生于1986年9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法定代表人:韩旗。被告:向大平,男,生于1976年10月3日,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韦勇,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陈燕与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平、韦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5元,由原告陈燕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