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海田诉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确权一案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田,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赵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21行初1号原告赵海田,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被告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淇县泰康路。法定代表人路国际,职务镇长。第三人赵保刚,男,40岁,汉族,农民,住淇县。原告赵海田不服被告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保刚宅基地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一诉多求,需分别立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一诉多求,需分别立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学军审 判 员 黄 海代理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