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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禄金忠、赵九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禄金忠,赵九和,张文静,逯前宽,山东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禄金忠,男,193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执行人赵九和,女,193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执行人张文静,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执行人逯前宽,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山东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民终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