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曾用名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曾用名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994号原告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曾用名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政府三楼308房。法定代表人王世亮。委托代理人颜晴,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蒋志民,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蒋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名称由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2017年4月6日,原告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长沙兴胜博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林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凌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