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XX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2刑初5号公诉机关武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波,男,生于1981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9日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追加指控被告人XX波抓获时搜出的毒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和4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卓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波自2016年1月以来,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从屈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麻古,自己吸食毒品的同时将毒品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贩卖给卿某、张某、邓某等人。被告人XX波于2016年7月12日、7月14日以200元的价格在其租住的房屋贩卖毒品冰毒约0.7克给卿某。被告人XX波于2016年6月20日、7月10日以每次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7克给张某;被告人XX波于2016年6月中旬、7月18日以每次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给张某。被告人XX波于2016年7月11日、7月15日,以2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给邓某。2016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XX波容留卿某在其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XX波容留叶某、张某、卿某在其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追加指控被告人XX波被抓获时,其房间内搜出冰毒疑似物3.20946克,麻古0.183562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所送检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麻古检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波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XX波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XX波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XX波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犯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XX波辩称:其给卿某二次毒品属实,一次付款未收,另一次未付款,欠其200元准备退还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二次不是贩买毒品;贩卖毒品给张某仅一次200元,微信转款系张某打游戏付现金给自己,自己通过微信转给张某;给邓某两次毒品属实,但其中一次系帮其购买毒品;自己贩买毒品共二次,一次贩买给张某,另一次贩买给邓某,其他不是自己贩卖毒品。对指控容留他人吸毒二次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波于2016年以来向三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八次,计4.8克,容留他人吸毒二次,具体事实如下:被告人XX波于2016年7月12日、7月14日以200元的价格在其租住的房屋贩卖毒品冰毒约0.7克给卿某。被告人XX波于2016年6月20日、7月10日以每次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7克给张某;被告人XX波于2016年6月中旬、7月18日以每次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给张某。被告人XX波于2016年7月11日、7月15日,以2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给邓某。2016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XX波容留卿某在其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XX波容留叶某、张某、卿某在其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武胜县公安局干警现场抓获,并当场在房间内搜查出冰毒和麻古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及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冰毒3.20946克、麻古0.183562克。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已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0日14时许,武胜县公安局干警接匿名报警,现住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XX波租住的单间房内,XX波正在贩卖毒品。同日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对XX波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XX波的身份情况。2007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7月因敲诈勒索罪被佛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20日武胜县公安局干警接匿名报警,对现住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XX波租住的单间房内搜查,将房间内的XX波、张某、卿某、叶某等四人抓获,并当场在房间内搜查出疑似毒品数克,随后XX波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4、扣押清单:证实武胜县公安局现场扣押怡宝饮用纯净水品一个、白色吸管六根(吸毒工具)、苯丙安类0.36克(二份)、冰毒1.82克(三包)、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二张(收款人均为东旭、共2000元、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和24日)等物品。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四川经准计量测试XX波房屋内搜出的毒品疑似物(1)2.30032克、(2)0.03222克、(3)0.04982克、(4)0.34862克、(5)0.56052克、(6)0.10152克。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武胜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1日决定对张某、叶某、卿某吸毒的行为各处行政拘留12日。(二)、证人证言。1、证人卿某证词:证实2016年7月20日下午,在格格(XX波)其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家与一个不认识的人(叶某)、张某、三人在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XX波于2016年7月12日以200元的价格在其租住的房屋贩卖毒品冰毒约0.7克给自己,当时在其房间内吸食;7月14日仍到格格租住房内购买毒品冰毒,这次未付款,格格说送自己,但格格原借的200元钱后未再还自己。2、证人张某证词:证实2016年7月20日下午,在格格(XX波)其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家与一个不认识的人(叶某)、张某、三人在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格格处购买毒品四次,第一次于2016年6月20日微信联系后在格格家(武胜县民族小学大门聚福楼后面)购买的毒品冰毒,价款200元是通过微信支付的;第二次是7月10日电话联系后仍在格格家(武胜县民族小学大门聚福楼后面)购买的毒品冰毒,价款200元是通过微信支付的;第三次是7月18日仍在格格家购买的100元的价格毒品冰毒约0.3克,钱是第二天下午通过微信付的。还有一次是自己刚从佛山回来(2016年6月9日回武胜)在格格家中耍拿了100元的现金买毒品,在其屋内吃的。3、证人叶某证词:证实2016年7月20日下午,在格格(XX波)其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家与格格吸食了冰毒,后来了两个年轻人,一同被公安机关查获。4、证人邓某证词:证实自己的微信名是“Darren-邓”,格格微信名是“云”。自己在格格处买冰毒和麻古均是电话或微信联系,共有十来次,一般都是间隔2、3天,共买了2、3000元。记得格格于2016年7月11日、7月15日,每次均以2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每次拿回去后分二次吸食的,不知其重量。(三)、被告人XX波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7月20日下午,在格格(XX波)其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XX号房间内家与叶某、张某、卿某三人在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搜出了一些冰毒和麻古,自己在存放的毒品信封上现场签字确认了的,均是自己从屈某处购买的。其毒品来源系在屈某处购买,从2016年春节开始购买,每次5克至10克毒品,共约有1万元的毒品,大多是支付宝转账。买来的毒品自己吸食了部分,送朋友吃了部分,卖了一部分,未谈价格,他们自己付的钱。张某、强娃(卿某)均买过几次毒品,但记不清楚了(侦查卷19页),其中一次张某于2016年7月18日买了200元钱冰毒,约0.8克到0.9克,当时付100元,第二天转账100元。另外卖了毒品给邓(邓某),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送到三十米大街向阳洗车处,说好200元,仅付150元,约0.8至0.9克冰毒和一棵麻古。(四)、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将四川经准计量测试XX波房屋内搜出的毒品疑似物重量及成份告知被告人XX波。2、鉴定文书:证实四川经准计量测试XX波房屋内搜出的毒品疑似物(1)2.30032克、(2)0.03222克、(3)0.04982克、(4)0.34862克、(5)0.56052克、(6)0.10152克。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标有“XX波”等字样的牛皮信封内的物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冰毒三小袋共约3.20946克、麻古三小袋共约0.183562克。(五)、勘验、检查等笔录。1、辨认笔录(1)、XX波辨认笔录:证实XX波指认毛子(屈某)照片。(2)、卿某辨认笔录:证实卿某指认格格(XX波)照片,其在格格处购买过冰毒用以吸食。(3)、张某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指认格格(XX波)照片,其在格格处购买过冰毒3至4次。(4)、邓某辨认笔录:证实邓某指认格格(XX波)照片,其在格格处购买过冰毒10余次。2、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7月20日15时01分对XX波租住房搜查,屋内有XX波、卿某、张某、叶某四人,有吸毒自制工具、在茶几上的称铁盒内有冰毒疑似物3包计3.82克、红色颗粒麻古疑似物3包共计0.52克。3、远程勘验笔录(XX波手机勘验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XX波与邓某于2016年7月11日16时53分相约在甩娃宾馆拿东西、7月15日23时14分相约在三星宾馆拿东西,邓某说十分钟内到,后XX波于23时53分催其快一点。2016年7月13日凌晨XX波与卿某微信聊天记录XX波欠卿某钱,卿某表示有钱,想来搞二口,XX波表示在武胜,卿某于2016年7月12日和14日均微信联系XX波后到其家中。XX波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多次微信联系XX波买毒品,于2016年6月16日17时53分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付XX波昨天的东西钱200元;2016年6月21日16时03分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付XX波200元;2016年7月9日14时33分微信聊天记录张某要货,XX波表示来拿货,钱晚点打来;2016年7月19日凌晨3时40分微信聊天记录张某要货,付100元下欠100元,XX波表示来同意,当天下天15时43分张某付下欠的货款100元。5、称量笔录:证实对现场搜查的六小袋毒品疑似物对被告人XX波当面对其称量的过程。6、取样笔录:证实对现场搜查的六小袋毒品疑似物对被告人XX波当面对其取样封存的过程。7、现场笔录: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被告人XX波尿样检测经过。(六)、视听资料。1、全程录音录像:证实对XX波居住地现场搜查及搜出的六小袋毒品疑似物对被告XX波当面对其称量、取样的过程的录像。2、XX波微信聊天照片:证实XX波手机勘验聊天记录情况。3、讯问录音录像: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对被告人XX波的讯问录像。上述证据庭审已经举证、质证。被告人XX波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XX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波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波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XX波提供吸毒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吸毒,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XX波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XX波共贩卖冰毒三人八次,系向多人及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XX波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波提供吸毒场所,容留多人吸毒,量刑时应酌定从重处罚。抓获被告人XX波时搜出毒品,应按贩卖认定,但其吸食毒品,量刑时应酌定考虑。被告人XX波有两次犯罪前科,量刑时可酌定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XX波的辩解意见评析如下:1、被告人XX波庭审中辩称其给卿某二次毒品属实,一次付款未收,另一次未付款,欠其200元准备退还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二次不是贩卖毒品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XX波在侦查讯问中供述其买来的毒品自己吸食了部分,送朋友吃了部分,卖了一部分,未谈价格,他们自己付的钱。张某、强娃(卿某)均买过几次毒品,但记不清楚了;且证人卿某证实在被告人XX波处购买两次毒品的事实,另有XX波手机勘验聊天记录证实2016年7月13日凌晨XX波与卿某微信聊天记录XX波欠卿某钱,卿某表示有钱,想来搞二口,XX波表示在武胜。上述证据说明卿某在被告人XX波住处购买二次毒品的事实,被告人XX波辨称的事实在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人XX波庭审中辩称贩卖毒品给张某仅一次200元,微信转款系张某打游戏付现金给自己,自己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本院认为:证人张某证实在被告人XX波处购买毒品四次,且有被告人XX波的微信记录印证,被告人XX波辩称微信转款系张某打游戏付现金给自己,自己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与查明事实不符;故被告人XX波否认贩买毒品四次张某的事实不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被告人XX波庭审中辩称给邓某两次毒品属实,但其中一次系帮其购买毒品问题。本院认为:证人邓某证实及XX波的微信记录印证其贩买毒品二次的事实,其辨称的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其辨称事实不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XX波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19日止。)二、追缴被告人XX波贩卖毒品所获赃款1400元,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武胜县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由武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人民陪审员 曹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静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