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任铁军与彭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铁军,彭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154号原告:任铁军,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彭威,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任铁军与被告彭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铁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彭威的工资及奖金。原告任铁军提供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一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一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铁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彭威的工资及奖金收入75000元予以冻结,除每月为被告彭威留存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外,对其剩余的工资及奖金收入全部予以冻结,直至冻满人民币75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