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江霞与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民初305号原告:唐江霞,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波,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五村民小组,地址: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组。主要负责人:唐正良,该组组长。原告唐江霞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江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波、被告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组长唐正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江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具有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分得的2017年1月11日分配的潇湘北路北延线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土地补偿款1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唐江霞1969年4月出生后落户在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在当地生活成长,唐江霞成年结婚后户口未迁出。2016年因政府修建道路征收土地,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获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收益,该组组员于2017年1月分得集体收益款人均17000元,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原告上述款项。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组历来人多地少,还有很多人没有分到田地;该组制定了一系列乡规民约,妇女出嫁以放鞭炮为准,出嫁后不享受该组任何待遇,未退田土的并把房屋建在该组的外嫁女,该组不会分配田地给外嫁女,所以该组的征收补偿款不会分配给外嫁女;乡规民约、约定俗成,外嫁女出嫁后应该迁出户口,她们生育的子女落户在该组未经全体组员同意,所有外嫁女都不享受该组的任何待遇,该组不承认原告是该组的成员;该组的款项分配是经过开会决定的,每户代表签了字的,根据该组乡规民约及分配方案,原告无权参加分配。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地、基本生活保障、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原告唐江霞自小落户在被告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并在该地生活成长,本院(2010)望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唐江霞具有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权益,故原告应当享有参与被告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系集体土地征收所得,属于集体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南塘村南西片十五组未分配原告集体收益款的行为,损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唐江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唐江霞具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江霞集体收益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财产保全费用190元,合计303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五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述规定。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以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