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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成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成国,常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55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1-1)。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成国。被申请人常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刘成国、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成国、常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78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内环路支行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成国、常丽名下银行存款15878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尼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