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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明玉与尹怀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玉,尹怀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579号原告黄明玉,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被告尹怀峰,男,汉族,约46岁,住。原告黄明玉诉被告尹怀峰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黄明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