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素兰与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兰,李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1220号原告:王素兰,女,汉族,居民。被告:李海林,男,55岁,汉族,居民。王素兰诉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素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李绍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