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素兰与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兰,李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1220号原告:王素兰,女,汉族,居民。被告:李海林,男,55岁,汉族,居民。王素兰诉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素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李绍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