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曹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曹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曹保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曹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保柱名下的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姬杨路东侧水榭花都9幢1单元12层11211号房屋,现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