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佰科与唐守根、韩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佰科,唐守根,韩仰伟,任师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719号原告:赵佰科,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守根,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韩仰伟,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任师忠,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赵佰科诉被告唐守根、韩仰伟、任师忠、任师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申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佰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赵佰科负担。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