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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张大松、段永宽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松,段永宽,王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408号申请执行人张大松,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段永宽,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王书侠,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大松与被执行人段永宽、王书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字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二被执行人段永宽、王书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门窗款7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保全费790元,由二被执行人王书侠、段永宽承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审理中已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轮侯查封或未能实际控制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二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40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