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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芦富军申请执行张广涛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富军,张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异7号案外人:张淑梅,女,1967年7月9日出生,现住密山市密山镇。申请执行人:芦富军,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密山市密山镇。被执行人:张广涛,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密山市密山镇。本院在执行芦富军申请执行张广涛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淑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标的异议,现张淑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淑梅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淑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