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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虎诉西安叁叁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虎,西安叁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640号原告:吴虎,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灶杰,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全礼,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叁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贾晓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虎与西安叁叁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00元,减半收取493.00元,由原告吴虎负担。审 判 员  冯汉军人民陪审员  熊妙娥人民陪审员  侯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