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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丁安红、洛阳源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安红,洛阳源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桑会良,范利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764-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安红,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源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河洛路三山村东边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杨民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佳宝路英之轩商务会所*楼。法定代表人:王文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会良,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玉玲,女,汉族,1962年8月26日生,住汝阳县,系桑会良姐姐。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东,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审被告:范利茹,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系丁安红之妻。上诉人丁安红、洛阳源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桑会良及原审被告范利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39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上诉人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永爱审判员  董 艳审判员  陈加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殷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