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426号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现住分宜县。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冬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施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