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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习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习桂,陈长宝,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9086-1。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习桂,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长宝,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4732-1。法定代表人:刘同发。本院在执行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习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