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执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财荣、陈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荣,陈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5执464-1号申请执行人李财荣,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文平,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洞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财荣与被执行人陈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就还款事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财荣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倪新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科瑞 来源:百度“”